2006年4月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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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酒店为何能免责
商金玉

  案例
  张某在2000年至2004年分5次由A公司提供保证担保,从B银行贷款合计80万元,后A公司由于经营亏损,人走楼空,而张某在B银行的贷款已经到期。2005年张某承包C酒店,C酒店将营业执照,税务登记证,酒店公章交给张某。当年10月C酒店接到法院传票,B银行作为原告,起诉第一被告张某返还贷款,第二被告C酒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。庭审中,张某承认,80万元贷款到期,B银行多次催讨,张某无力偿还,经B银行同意,由C酒店保证担保,B银行再次给张某贷款80万元;但这次贷款张某一分钱也没有拿到,只是在几个单据上签字,还了以前银行贷款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借款合同有效,张某应归还借款及其利息;C酒店不承担保证责任。

  说法
 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39条规定: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,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,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”根据该条规定,“旧贷”没有担保或“旧贷”与“新贷”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,只要“新贷”的保证人不知道主合同系“以贷还贷”,依法则应当免除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。在本案中,首先C酒店不知道张某与B银行借款合同,且在该借款合同上担保人一栏,没有C酒店法定代表人签字,也没有授权委托书,张某冒用C酒店,用其公章在借款合同担保人一栏盖章,并不是C酒店的真实意思表示;其次,在本案中即使在担保人一栏,有C酒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,C酒店也不承担担保责任。因为在该借款合同中及借款申请书中都表明借款用途为经营费用,担保人并不知道实际借款用途是以贷还贷。

  支招
  以贷还贷银行如何防风险,银行与新的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时,可以用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所担保的主合同是一份“以贷还贷”合同,明确贷款用途,以防止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。
  企业担保防范风险,适当运用反担保,减少直接风险损失。同时,充分运用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。